马院发[2015]11号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群体在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学院的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的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教授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重点在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科学研究职称评定、岗位评聘工作以及学术水平评估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全会和专业委员会组成,专业委员会分为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科研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和各分委员会主任由不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教授担任。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会民主投票产生,任期四年。各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组成人员由党政联席会议提名,院务会议讨论通过,任期四年。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是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会成员。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人数9—11人,按照学科适当均衡原则构成。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和各分委员会主任任期内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由党政联席会议另行提出人选,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重大学术事项,由教授委员会全会与院务联席会议通过民主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 科研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学院科研工作,评审评议推荐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报奖工作。
第十条 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学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学工作,审议评选推荐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学改革项目。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本科教学工作,评审评议推荐本科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和专业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与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二)主持教授委员会全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检
(四)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全会所讨论的议题主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主任委员提出。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教研教改项目以及各级各类学术报奖项目的评审推荐由相应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评审会议实际与会人数不少于7人。实际与会人数少于7人时,根据各系人数适当平衡原则选择其它专业委员会成员替补。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项目及报奖的评审推荐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汇报,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由相应专业委员会按照简单多数原则投票表决,推荐结果在学院内部公示1—3天。
第十六条对票决和推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难以表决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由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冲突处,以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院务委员会。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5年10月9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