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责任编辑:梅善忠审核人:司江伟发布时间:2019-03-13浏览次数:509

 

马院发[20191


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

 

为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1443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各类教学事故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课教师应严格组织教学,在任何教学环节上出现问题,对直接责任人员,除学校给予处分外,学院同时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并扣发一定数量的岗位津贴。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人应在本教研室会议上作自我批评,同时扣发岗位津贴1000元:

1.因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2.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代监考)或变更考试时间、地点;

3.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4.因备课不认真、不充分,或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导致教学效果差;

5.未按要求进行试题审查并出现明显错误;

6.监考时从事与考试无关的活动,监考不严,对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

7.阅卷不负责任,出现与标准答案相悖的明显错误,或学生试卷成绩统计误差达到10分及以上;

8.错登、漏登、未按规定时间录入学生成绩。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院内警告及以上处分,责任人应在全院大会上作自我批评,并扣发岗位津贴2000元。

1.旷教、旷监考;

2.因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

3.擅自减少课程学时;

4.未按要求进行试题审查并出现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及考试结果;

5.监考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6.泄漏考题或协助考生作弊;

7.丢失学生考试试卷;

8.私自改动或伪造学生考试成绩;

9.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因指导教师责任导致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四、一年内累计2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累计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暂停教学或调离教学岗位。

五、出现一般教学事故者,原则上本年度不得参加各类个人评优活动;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原则上不推荐参加本年度的职称申报,并取消其所在单位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六、因教研室主任管理不严或工作失误,一学期该教研室发生2次及以上教学事故,扣发教研室主任津贴5001000元,并在教研室主任会议上做自我批评。

七、因教学副院长本人管理不严或工作失误,造成全校性不良影响,扣发其津贴10002000元,并在学院领导班子会议上做自我批评。学院党政负责人在全院大会上作自我批评。

八、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学院。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办公室      20193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