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院发[2019]3号关于印发《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责任编辑:梅善忠审核人:司江伟发布时间:2019-10-11浏览次数:599



关于印发《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现将《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722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学位硕士生

指导教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定实施细则

 

为加强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水平,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导师资格遴选

第一条 指导教师基本任职条件

(一)硕士生导师应具备“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三大基本素质要求。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应熟悉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明确所从事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熟悉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够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承担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在岗专任教师,教学和人才培养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履行实际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责任,能独立指导学生。年龄距离退休年龄满3年以上(计算至招生当年)。

(四)近三年承担一门次及以上研究生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二条 业务素质条件

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经验,正在所申请学科领域从事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的学术研究活动,拥有培养本学科硕士生所必需的科研平台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近年来取得了一些高水平的学术成果。近4年所取得学术成果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中的一项:

(一)正在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3万元。

(二)以第一作者发表1CSSCI来源期刊(含集刊)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三)获国家级成果奖励(有证书)或获省部级成果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六名)、二等奖(排名前四名)、三等奖及其他(排名前二名)

上述学术论文应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他成果一般应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为署名单位之一,但对于新引进人才和参加工作不足4年的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凡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出现作假、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两个周期内(自申请日起的4年)的申请资格。

第四条 具体遴选程序

新增硕士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位点和学院审核。申请人申报学位点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和条件初审后,提交学院进行复审。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报资格进行会议评审,表决产生推荐人员名单并公示。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新增硕士生导师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复核后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正式公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名单,由学校印发文件予以公布。

第五条 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一)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注重培养硕士生学术道德、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参与所在学位点建设和硕士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落实硕士生培养计划,并承担与之相关的各项培养工作。指导硕士生开展科学研究并完成学位论文,并对其学位论文做出客观的学术评价。

(三)执行学校有关硕士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为硕士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条件。

(四)重视硕士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并资助硕士生积极参加各种高水平的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硕士生了解学术动态,扩大学术视野。

(五)关心所指导硕士生的业务学习和身心健康,自觉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引导工作。对在某方面表现出优秀品质的硕士生应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具体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关心硕士生的就业与发展,做好硕士生就业指导工作,教育引导硕士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奉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校外兼职导师资格遴选

第六条 为促进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根据学位点发展需要,可聘请能够认真履行学校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的部分校外人员担任兼职硕士生导师。

第七条 基本任职条件

(一)兼职硕士生导师应具备“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三大基本素质要求。

(二)兼职硕士生导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计算至招生当年),能履行指导硕士生的责任。

(三)兼职硕士生导师不以第一导师身份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学院根据硕士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安排兼职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硕士生,校内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四)兼职硕士生导师的业务素质条件参照校内硕士生导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兼职硕士生导师的数量不超过所属学位点硕士生导师总量的20%

第八条 校外人员申请兼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参照校内硕士生导师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需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兼职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通过遴选的兼职硕士生导师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其培养指导硕士生的工作由聘任学院负责安排。

第三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定

第九条 在岗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定。

第十条 申请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申请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应符合导师资格遴选的基本任职条件和业务素质条件。

(二)认真学习并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熟悉并认真执行学校关于硕士生招生、培养或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培训。

(三)新增硕士生导师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才能招收培养学术学位硕士生。

(四)审定期内不涉及停招事项。

第十一条 停招情形的界定

(一)根据学校关于硕士生招生、培养或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指导教师需要承担有关责任,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视情节轻重对指导教师在指定年度予以停招处罚的。

(二)在上级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会视情节轻重对指导教师在指定年度予以停招处罚的。

(三)连续2年没有招收到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

第十二条 在岗硕士生导师和在岗兼职导师的资格审定依据上述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基本条件执行。在岗硕士生导师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审定表》(以下简称《审定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位点审核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审定合格的导师上报学校核准备案,取得下一年度学术学位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 免于审定的条件

(一)自申请日起前2年内指导的研究生获省部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

(二)自申请日起前2年内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导师等荣誉称号者。

(三)通过审定的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章 导师资格取消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文件规定,涉及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的,将取消其所属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主要包括:

(一)违反学校关于研究生招生、培养或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的。

(二)违反学术道德、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教育、监管不力,纵容硕士生违反学术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碰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禁行红线、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自被取消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所指导的研究生由学院在本专业内协调安排导师更换事宜。

 

第五章 条件界定与说明

第十六条 折算认定规则

对于申请人所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可按如下办法折算:

(一)A&HCI收录学术论文、《新华文摘》转载(含论点摘编)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相当于CSSCI学术论文。

(二)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或《经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以第一作者发表12000字以上的理论学术论文可折算为1CSSCI期刊论文;

(三)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水平认定,以第一作者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研究生教材,如果与所申请学科方向密切相关,而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折算为1CSSCI期刊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第十七条 遴选审定工作管理说明

(一)申请人在提交相关申请或审定信息时,应根据所列项目如实填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申请人本次申请或审定资格,并且4年内不受理其再次申请。

(二)申请人一般只能申请在学术学位授权点的一个学科内招收培养硕士生。申请在两个学科招收培养学术学位硕士生的,应专门提出申请,并按申请学科分别填写《申请表》或《审定表》,表中所填成果、科研项目和教学经历不能重复且申请人应具有教授或相当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没有达到任职基本条件,但其他方面特别突出,能够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的申请人,可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本细则未涉及之处,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