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交流,提高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活跃学术气氛,提高科研水平,并加强对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均由科技处统一归口管理,并设立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和支持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我校主要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为:
1.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国际会议,指参会总人数50人以上,其中境外(不含港、澳、台)参会人数5人以上,参会国家(含主办国)至少在3国以上的国际学术会议;
2.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指国家有关部门、全国性学术团体或国家一级学会面向全国定期举办的学术会议;
3.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正规学术组织或高级别国际性正式期刊兼任重要职位;
4.院士、国外知名教授来校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预申报制度。各院部、科研单位每年11月份向科技处提交下一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学校每年6月份和11月份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列入资助计划的学术交流活动在举办前1个月将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科技处,经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正式实施。
第五条 列入学校资助计划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等,给予4-8万元/会次的资助。
第六条 列入学校资助计划的国内学术会议,根据会议级别、规模等,给予2-4万元/会次的资助。
第七条 对于未列入当年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的具有重要影响大型学术会议,由会议申办者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申请表》,连同主办、承办单位公函,提前2个月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科技处负责审核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相应会议资助标准。
第八条 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应坚持“节约办会、以会养会”的原则。会议申办者应对拟办会议精心安排,对会议所需经费合理预算,鼓励从多种渠道积极筹措经费。
第九条 学术会议资助经费以学校批准的额度为准,不得用于我校工作人员劳务费、纪念品或礼品等项目的开支。会议结束后将会议总结经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会议资料送学校档案馆存档,凭档案馆意见和盖章,科技处审核拨付。
第十条 学校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并兼任重要职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编、副主编、编委等重要的学术职位或与之相当的职位)。
第十一条 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需要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际学术兼职补助申请表》,经所在院部等科研单位审核,科技处复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正规学术组织或高级别国际性正式期刊兼任重要职位的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每年给予不超过1万元/人次的补助经费,用于参加学术组织或期刊的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邀请院士、国外知名教授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将根据所属单位提交的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给予0.1万元/次的资助。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学术会议负责人需将会议总结提交科技处,会议资料送学校档案馆存档。需存档的会议资料包括: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公函,会议通知、申请报告、会议日程安排、会议论文集(或论文目录)或会议报告集、会议影像资料(光盘、照片)、会议总结、通讯录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